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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聖經看同性戀結合的錯誤 | 捍衛傳統婚姻:揭穿謊言,正視真相

從聖經看同性戀結合的錯誤

自廿世紀以來,同性戀漸漸公開;近幾年來甚至要求同性結合的合法化。荷蘭、比利時及加拿大等國,都准許同性結合﹙等同夫婦﹚。此風今已吹向美國,美國有少數城市不顧律法之不許,擅發同性結合的證書。我們身為基督徒,對此事有何看法?若根據我們的信仰,都會有以下的看見。


一. 上帝對同性戀的責罰


1. 上帝創造人類及設立婚姻的啟示:上帝造人先是創造亞當﹙男性﹚,後是創造夏娃﹙女性﹚。上帝看見亞當獨居不好,就為他造一個配偶,設立婚姻制度,賜福給他們,要他們生養眾多,代代相傳。﹙請參閱創一至二章﹚


2. 上帝對所多瑪及蛾摩拉兩城的責罰:我們打開世界地圖來看,可看到中東巴勒斯坦地區有個鹽海﹙聖經稱為死海﹚,是所多瑪及蛾摩拉兩城的遺址,因當時兩城的居民患同性戀,男與男雞姦,遭遇上帝發怒,從天降火,燒燬兩城。我們翻開聖經創世記十八至十九章,又再閱彼得後書二章6節及猶大書7節,可知兩城所犯的罪,是指同性戀。


3. 上帝在聖經利未記的訓示:「不可與男人茍合﹙指同性戀﹚,像與女人一樣,這本是可憎惡的。不可與獸淫合,玷污自己;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牠淫合,這本是逆性的事。」﹙利十八22,23﹚又說「人若與男人茍合,像與女人一樣,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,總要把他們治死,罪要歸到他們身上。」﹙利廿13﹚


4. 上帝在士師記揭示了便雅憫支派的污穢:當時以色列中沒有王,住在以法蓮山地有個利未人,去猶大伯利恆的岳父家,帶著妾要回以法蓮,路過便雅憫的基比亞,夜宿基比亞城,該城的男人就來圍攻房主老人家,對房主老人說:「你把那進你家的人帶出來,我們要與他交合﹙指雞姦﹚;那房主出來對他們說:『你們不要這樣作惡,不要行這醜事,我有個女兒,還有這人的妾,我將她們領出來,任憑你們玷污她們,只是向這人不可行這樣的醜事。』」我們若讀了士師記十九至廿一章,可以知道此事引起了全以色列人的公憤,聯合攻打便雅憫的基比亞人。若不是上帝的憐憫,便雅憫支派恐將被滅、亡種了。


5. 上帝在新約經文的訓導:「上帝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,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,變為逆性的用處﹙女與女交合﹚;男人也是如此,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,慾火攻心,彼此貪戀,男與男行可羞恥的事﹙即同性戀﹚,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」﹙羅馬書一章26-27節﹚「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?不要自欺,無論是淫亂的、拜偶像的、姦淫的、作孌童的、親男色的‥‥都不能承受神的國。」﹙提前一9,10﹚


從上述的經文,可以看出真神上帝的旨意,是一男一女結婚成為夫妻。祂認為男與男、女與女的相戀或結合如同夫婦,是違背祂的創造及設立婚姻的計劃。被視為犯罪,會被上帝刑罰。

二. 反駁同性戀倡導者錯解聖經


關於同性戀倡導者誤解聖經,賴若瀚牧師在他的著作有清楚的闡釋,筆者徵得賴牧師的同意,抄錄於下:


1. 基本的問題:同性戀的倡導者主張同性戀是另外一種生活形態,為了要證明此點,他們將聖經嚴責同性戀行為的經文儘量美化,以期迎合他們的觀點。


2. 聖經最少有七處論及同性戀的問題:創十九1-11;利十八22-23、利廿13;羅一26-27;林前六9-10;提前一10;猶7。


3. 茲選出四段較有代表性經文,逐一分析,然後採取以經解經處理。


(1) 創世記十九章1至11節:﹙參閱彼後二6-9;猶7﹚

同性戀派的人,認為本段經文根本與同性戀的行為無關,所多瑪人所犯的罪,是集體強姦罪;但正常的同性戀行為,是經過彼此同意後才有的。
以經解經的原則,最能反駁上面的論調。彼得警告新約信徒,當以所多瑪、蛾摩拉不敬虔的行為作為鑑戒﹙彼後二6-9﹚。猶大書更直截了當地描述所多瑪、蛾摩拉的人『一味行淫,隨從逆性的情慾,就受永久的刑罰,作為鑑戒』﹙猶7﹚。這些經文使所多瑪、蛾摩拉人所犯的罪行無所遁形。

(2) 利未記十八章22至24節:

贊成同性戀合法化的人,強調文化因素,是解釋本段經文的關鍵,他們指出這處只是祭司聖潔條例中的一條,不再適用於現代人的情況。對他們來說,這處經文並無反對正常的同性戀行為,只攻擊那些效法外邦宗教而犯罪的人而已。

以上論點最大的問題,是將禮儀方面潔淨條例與道德方面潔淨條例分割開來。若同樣的推理,利未記十八至廿章的禁令:諸如犯姦淫﹙十八20﹚;使兒女經火﹙十八21﹚;與獸淫合﹙十八23﹚等行為都不是絕對性的罪行了。這種解釋引出了更嚴重的解經問題,不足效尤。其實在某些情況下,禮儀方面與道德方面的潔淨條例,是很難分割的。

(3) 羅馬書一章26至27節:

主張同性戀的人,強調保羅只反對同性戀的濫交或胡亂的行為,沒有禁止互相戀慕忠誠負責的同性關係。


從羅馬書第一章的上文下理來看,這種『濫交的論據』不能成立;因第26至27節的上下文是有關『神的創造』﹙20至23節﹚,男女順性與逆性的用處,並不是按照人與生俱來的傾向或品味來衡量,乃是按著真神創造時造男造女的本質來衡量。因此,同性的關係違反了真神創造的設計,不按男女本身順性的用處生活。

(4) 哥林多前書六章9至10節:

同性戀的倡導者,認為經文中『親男色的』一詞,應指『職業性的男妓』而言,這種職業在當時第一世紀的哥林多城十分流行,保羅是責備這種人不能承受真神的國。

若是這樣,我們會希奇為甚麼保羅會在這一系列眾人常犯的罪行中,忽然加上了一種職業性的罪惡。根據『新約希臘文中文辭典』,親男色一詞,乃指『患同性戀之男性、親男色或雞姦者』。既然經文中其他的罪行都是普通性的用語,『患同性戀的男性』不可能是職業性的用語,必是普通性的罪行,須受同樣的咒詛。

從上面四處經文的分析,採用以經解經的結果,可看見聖經一致反對同性戀的行為,同性戀倡導者的解經法,根本站不住腳。

三. 同性結合的害處


為何上帝要責罰同性戀?為何世人多數反對同性戀?本文試作如下的解答。


1. 同性戀的錯誤:

男與男同性交合,是用肛交,極不合衛生,容易產生各種性病。

據說愛滋病源自肛交,以後蔓延到男女夫妻及嬰兒,遺害人類至深。

根據最近三藩市公共衛生調查,同性戀男人較正常男人短壽廿至卅年。

同性戀是主張逆性交合,是違反上帝所定的自然律,難免遭受上帝的懲罰。

同性戀是會影響社會:破壞了傳統的家庭制度,混亂了人類的倫理道德。


2. 同性結合的害處:

同性結合如同男女結婚,必然產生下列的害處:
首先、是違背聖經的教訓,恐將遭受上帝的刑罰。
其次、是將臨滅種亡族,因不能代代相傳。
再其次、是衍生多種性病,影響健康及短命。
真神的心意是恨罪卻愛罪人,盼同性戀者悔改歸正。基督徒應照聖經指示,維護傳統的家庭;並教導全家分別為聖,勿沾染污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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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作者為資深差傳推動者,退休後仍在大、小型差傳聚會中擔任講員)

轉載自大使命月刊2004年6月號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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